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规定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可用于证明项目合同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项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同时可作为节能服务公司享受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审核的价值:节能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可申请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可申请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主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1年第66号文公告,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等26家机构入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首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获批在全国范围内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
赛宝认证中心已完成广东省、湖南省、贵州省、山西省、山东省、湖北省等区域约300项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审核项目,项目类型包括锅炉窑炉改造、热泵技术改造、电机系统改造、能量系统优化、余热利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