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子信息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电子信息联合会(英文全称:Guangdo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industry Federation,缩写:GITIF)。
第二条 广东省电子信息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由经济、科技、社会信息等领域的电子信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经广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汇集行业力量,贯彻落实产业发展政策,推动产学研创新和市场创新机制,促进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高水平发展。致力于加快国家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进程,宣传国家的政策导向,解析企业信息化的实践与经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发展战略性研究和运行监测工作,为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制的工作制度,维护和谋取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在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广东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电子五所401楼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
(二)接受委托,组织开展行业情况调查,研究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管理体制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三)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子信息行业各类专业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咨询、评估和评审工作。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订立会员企业行业行规公约,组织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维护行业利益。
(五)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本行业国家(地方)性法规、标准和市场规则的制定,并推进标准的宣贯实施,促进电子信息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六)对会员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质量信息。
(七)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反映会员企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进言献策,促进信息技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八)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搜集和掌握电子信息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技术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九)编辑出版《广东电子信息联合会》会刊和有关资料,宣传普及电子信息技术相关知识,推进我省电子信息技术快速发展。
(十)根据会员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团体电子信息产业相关领域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增强企业和院校合作,提高行业人才队伍素质;开展行业人员诚信建设,规范人才流动和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十一)按相关规定,开展同行业的交流合作,促进各类电子信息技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以提升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的能力。
(十二)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明确规定须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
1.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2.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3. 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4.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且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联合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接收和除名;
(六) 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联合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制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过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全权代表人,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为所代表单位的决策者或经营管理者;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人选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且应当为中国内地居民,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符合有正式党员三名以上可以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申请建立并开展党的活动;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与其他全省性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或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式开展党群工作,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等工作,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紧紧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十三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联合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联合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